建议规范超说明书用药行为保障用药安全
济南市人大常委、民盟济南市委驻会副主委华巍反映,超说明书用药是指在临床应用中,药品的使用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和给药方法等与药品在药监部门备案的说明书描述不同。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能挽救患者生命,不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不仅会增加患者的治疗风险, 也会增加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医疗安全。
1.法律风险。迄今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对超说明书用药作出相应规范,即使临床治疗中履行了知情同意手续,患方签字也无法让医方免责,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承担超于常规治疗的风险。
2.患者安全风险。有限的资料和研究无法揭示潜在的风险, 患者是否受益无法确定,势必增加药物临床应用的风险。2008年-2014年,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64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共通报92个药物,其中 23 个药物的不良反应信息中明确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
3.公共医疗的风险。在未经过审批进行科研创新的试验性应用的情况,无法准确评估超说明书用药带来的所有潜在危险,当治疗未达到目的,将加剧医患矛盾, 对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危害。
超说明书用药形成的原因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药品说明书不全面。药品说明书是药物临床使用的基本参考依据,但是由于部分药企受限于资金和技术压力,在申请备案的药品说明书中不能涵盖临床上所有的适应症,甚至在药品的用法、剂量、不良反应等内容的资料也不完善。
2.药品说明书更新滞后。更改药品说明书需要积累大量的研究数据,并经过相应的注册申请程序才能获得批准,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而新适应证的审批和新药几乎无异,药企更新药品说明书积极性不高。
3.罕见疾病对超说明书用药依赖。罕见疾病患者比较少见,药企很难从大规模的实验数据中获得充分的循证证据申请说明书。但如果临床经验和实验结果表明有效,在征求患者知情同意后,采用超说明书用药治疗。
4.规定可用药物匮乏。像孕妇、儿童等这类特殊人群,由于规定可用药剂匮乏,不得不使用一般成人药剂。
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主体,组织行业协会、学术机构为超说明书用药提供可靠的循证证据,制定超说明书用药指南,尽快出台政府层面的管理原则和使用条件或规范性文件,编写我国超说明书用药手册。明确只有在临床治疗中确实没有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才可选择超说明书用药,严禁一切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违规使用。
2.优化补充说明书流程。建立说明书补充申请的快速审批通道、精简流程,建议给予药企一年左右的补充申请新适应证的产权保护期限,鼓励药品企业重视新药上市后的Ⅳ期药品临床试验及时更新补充药品说明书。
该信息被全国政协转送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