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诊疗后付费、10种疾病免费取药…济南医疗精准扶贫再发力

信息来源:济南政协 发布日期:2018-07-17 21:26

济南网7月17日讯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新的《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暂行办法》,修订后的《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取消门诊和住院帮扶的病种限制,对门诊和住院帮扶的病种完全放开、不予限制。二是慢病帮扶扩面免费,帮扶病种由原先的8种扩大到10种,实行免费取药。三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四是实行专项帮扶,对住院费用经各类帮扶后,个人实际支出数额仍较大的,由医疗专家组进行审核,到年底进行专项帮扶。

第一条 实行全市农村享受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免费健康普查。

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每年为贫困人口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查体和主要疾病筛查,为每位贫困人口患者拟定个性化治疗方案,在县(区)域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指导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信息管理数据库。因疾病筛查、拟定治疗方案等工作落实不力影响贫困人口患者就医治疗的,由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逐级问责。

第二条 实行出县区域治疗转诊制度。

贫困人口患者就诊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在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到县区域外就诊的,按相关转诊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由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市或省三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就诊。治疗结束后,持相关票据和转诊凭证,到所在镇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扶贫报销、减免手续。因病情危急无法立即履行转诊手续的,在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病情达不到转诊要求的不予办理转诊手续,患者及家属(监护人)对是否转诊有异议的,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专家评审组论证确定。不执行转诊制度、不履行转诊手续的,不享受医疗精准扶贫帮扶政策。

第三条 实现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全覆盖。

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由扶贫部门负责;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保证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全覆盖并提高报销比例。民政部门负责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第四条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承保机构,每年分阶段将医疗扶贫相关经费,按上年度发生费用额度的一定比例预拨至定点医疗机构,保证即时支付贫困人口患者诊疗费用。设立医疗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管理,对贫困人口患者医保统筹范围内费用经享受医保、救助等普惠性政策及商业保险赔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实行阶梯式分比例帮扶。

第五条 贫困人口医疗精准扶贫费用实行市县两级分担。

市本级与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按7∶3分担;与章丘区按3∶7分担;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自行承担;市南部山区由市级医疗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承担。

第六条 门诊帮扶。

贫困人口患者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三免六减半”优惠。“三免”包括便民惠民门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含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六减半”包括门诊心电图、B超、胸部透视、治疗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贫困人口患者门诊费用,经医疗机构减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剩余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医保统筹范围内部分,由医疗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根据费用额度按比例分段帮扶。1000元以下部分帮扶50%;1000元(含)以上部分帮扶80%。诊疗费用当次结算。

第七条 慢病帮扶。

在取消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基础上,重点对10种长期服药慢性病患者实施帮扶:高血压、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骨关节炎、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炎、肝硬变、胆管炎、病毒性肝炎)、消化道疾病(胃炎、肠炎、溃疡)、前列腺疾病、皮肤病(湿疹、荨麻疹)。10种长期服药慢性病贫困人口患者,根据年度疾病筛查确定的个性化治疗方案,经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期诊断,在规定用药目录范围内确定用药种类,由县区卫生计生局统一组织采购,费用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费用全部由医疗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承担。药品经县区、镇街定点医疗机构配发到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慢性病贫困人口患者持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个性化治疗方案复本,到各级医疗点免费领取,行动困难患者由乡村医生送药上门。贫困人口患者一次门诊购药量可遵医嘱放宽到1个月用量。按乡村医生服务区域内配发的慢性病药物总费用20%的额度,对乡医的医疗扶贫服务给予补贴,补贴费由医疗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支付。市卫生计生委制定慢病帮扶具体实施细则和监管考核办法并抓好落实,切实减轻长期服药慢性病贫困人口患者医药负担。

第八条 住院帮扶。

贫困人口患者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赔付后,剩余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部分,由医疗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根据费用额度按比例分段帮扶:200元(含)—5万元部分帮扶90%,5万元(含)—10万元部分帮扶95%。10万元以上由民政部门实施重特大疾病特殊救助。住院费用当次结清。贫困人口患者住院费用经各类帮扶后,个人实际支出数额仍较大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审核,年底进行专项帮扶,费用从医疗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中支出。

实现贫困人口患者住院治疗“一站式”结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托居民医保系统整合相关部门政策,开发管理“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一站式”结算不涉及门规、门统、家庭病床、意外伤害、居民生育、转诊、在校大学生就医等情况。跨医疗年度分开计算,一次住院费用对应两次结算。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一站式”结算落地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失能人员护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相关机构认定为失能人员的贫困人口,给予护理费补贴。6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6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从医疗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条 重残人员护理。

残联配合民政部门对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持证(二代残疾人证)贫困人口,每人每月补贴护理费100元。

第十一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居家治疗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年度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的每年补贴6000元。按居家治疗精神病人数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向定点精防机构追加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精神,本着贫困人口受益最大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扶贫办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厅字〔2016〕52号)同时废止。2020年脱贫攻坚期满后,本办法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附:济南市扶贫办致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封信

致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封信

亲爱的父老乡亲们:

你们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扶贫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到2020年底,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庄严承诺!在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占到了76%左右。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关心、高度重视患病贫困群众的脱贫问题。2017年3月,制定出台了《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重新做了修订,近日已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新的《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取消门诊和住院帮扶的病种限制,对门诊和住院帮扶的病种完全放开、不予限制。二是慢病帮扶扩面免费,帮扶病种由原先的8种扩大到10种,实行免费取药。三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四是实行专项帮扶,对住院费用经各类帮扶后,个人实际支出数额仍较大的,由医疗专家组进行审核,到年底进行专项帮扶。

为使广大父老乡亲熟知新政策,市扶贫办、市卫生计生委专门印制了新的《暂行办法》宣传折页,将由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逐户送到你们手中,并请你们签字确认。为方便就医取药,市卫生计生委在全市确定了105家定点医疗机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可就近到本县区所属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慢性病患者,就近到本县区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查体,由专家为您拟定个性化治疗方案后,到所属乡村卫生室或定点医疗机构免费取药。如果您在享受《暂行办法》各项政策中遇到困难,请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扶贫办监督举报电话“12317”、市卫生计生委举报电话“66601693”举报投诉。

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是我们共同的梦想。实现这一梦想,党委政府扶持是外力,更重要的是还要靠我们自己的辛勤劳动。父老乡亲们,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齐心协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懈奋斗,争取早日脱贫致富过上小康美好生活!

济南市扶贫办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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