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对委员视察有哪些规定?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的《全国政协委员视察简则》,对全国政协委员参加视察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全国政协常委、在京委员、港澳地区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组织视察;全国政协京外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组织就地视察或跨地区视察。
——在京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发通知,直接向全国政协秘书局报名;京外常委和港澳地区的委员,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分别委托地方政协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征求所在地区全国政协常委及港澳地区委员的意见,然后报全国政协秘书局。
——为保证委员的身体健康和视察的顺利进行,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者,不宜参加。参加视察的委员一律不得带随员。
——视察活动要注意厉行节约,各地接待工作要一律从简。住房:75岁以上或副部(省)级以上的委员住单间,其他委员两人合住一间。交通:一律集体活动,根据人数多少乘大轿车、面包车。伙食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外出期间因病治疗或住院,医疗费或住院费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经费报销:全国政协常委、委员的费用,由全国政协办公厅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预先垫付的费用,可凭原始单据统一向全国政协办公厅办理报销事宜。
视察团成员应按规定的活动计划统一行动。如在视察过程中,或在视察后个人另去它地的一切费用(含返程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每个视察团在视察结束后,应写出视察报告。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全国政协秘书局转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