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协的构成

信息来源:中国政协网 发布日期:2018-01-31 22:0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历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简况如表1。


政协全国委员会从一届开始,迄今走过60年的历程,现为第十二届。

主席:俞正声

副主席:杜青林 令计划 韩启德 帕巴拉·格列朗杰 董建华 万钢 林文漪 罗富和 何厚铧 张庆黎 李海峰 苏荣 陈元 卢展工 周小川 王家瑞 王正伟 马飚 齐续春 陈晓光 马培华 刘晓峰 王钦敏。

秘书长:张庆黎(兼)

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从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九个专门委员会。九个专门委员会如下:

1、提案委员会

2、经济委员会

3、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4、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港澳台侨委员会

8、外事委员会

9、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如表2。


全国委员会辖设三个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经济社会领域里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由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组织。成立于2001年7月2日。宗旨是团结经济社会各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加强与国际协会的成员组织及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发展中国民间外交,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现任主席王刚。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简称“中宗和”)是由中国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代表人士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94年7月2日。宗旨是高举友好、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发扬中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和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积极促进各宗教团体的团结和睦,发展同各国宗教界及世界性、地区性和各国宗教和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现任主席帕巴拉•格列朗杰。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是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

名誉会长为王刚、杜青林、陈奎元、钱运录、王忠禹、罗豪才,会长为郑万通。

地方委员会

中国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地级市委员会,县、县级市委员会三级。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设立了政协组织。截至2008年底,各级地方政协委员会已有3118个,共有各级地方政协委员63.2万人。

中国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主要职责和工作机构的设置等,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做法而定。

上下级政协关系

上级政协组织对下级政协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上级政协对下级政协的指导形式主要有:

1、列席上级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重要的工作会议;

2、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3、上级政协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领导人到下级政协视察指导工作;

4、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下级政协的领导人、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5、上级政协和下级政协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畅通的信息工作网络;

6、上级政协就一些重要问题同下级政协开展联合调研。

政协界别

中国政协组织由界别组成。历届政协界别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为:

1、 中国共产党

2、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3、 中国民主同盟

4、 中国民主建国会

5、 中国民主促进会

6、 中国农工民主党

7、 中国致公党

8、 九三学社

9、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10、 无党派人士

1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2、 中华全国总工会

1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14、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15、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16、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17、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18、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19、 文化艺术界

20、 科学技术界

21、 社会科学界

22、 经济界

23、 农业界

24、 教育界

25、 体育界

26、 新闻出版界

27、 医药卫生界

28、 对外友好界

29、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30、 少数民族界

31、 宗教界

32、 特邀香港人士

33、 特邀澳门人士

34、 特别邀请人士

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是中国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物。


政协委员来自各个领域和界别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有委员2237人,其中中共委员895人,占39.99%;非中共委员 1342人,占60.01%;妇女委员393名,占17.6%。56个民族都有委员。此外,还有中国各大宗教团体负责人,有台湾同胞和香港、澳门各界知名人士,有外国血统的中国籍专家,有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物等。

原标题:中国政协的构成(20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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