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亮发挥专业优势,针对疫情下企业生存发展及劳资关系处理,积极主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致法律顾问单位的建议函
您好!值此新春佳节之际,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祝福!向您长期以来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庚子新春伊始,战“疫”吹角连营。一场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从湖北武汉扩散至全国乃至海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疫情的扩散以及防疫工作的开展,对各类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极易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针对疫情之下,公司如何生存发展以及有效应对相关法律事务,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向您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疫工作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紧迫性,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按照要求上报疫情有关情况。
严格落实安全防控措施,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疾控中心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办公场所的防护、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确诊及疑似人员隔离工作和员工个人防护工作,建立完善清洗消毒制度,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和引导,建立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加强疫情防控组织领导,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落实好防控要求与监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传递社会正能量,切实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研判疫情影响,调整发展战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爆发势必会对我国经济产生一定影响。疫情过后,公司、社会都将面临无穷的变数和机会,重要的是公司如何抓住这些变数和机会,尽快组织专门力量研究疫情之后公司外部环境将发生哪些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策略,将疫情期间的损失补回来。
首先,要把握好疫情持续时间的判断和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疫情很可能会带来消费观念的巨大转变。它表现在对既有产业以及行业的冲击上,也表现为可能会因此出现新的行业,甚至新的资源配置体系。
其次,公司应积极预测疫情过后的需求和服务,调整产业与产品服务布局。疫情过后,消费者被压抑的需求将会喷涌而出,如与旅游、餐饮相关的物质消费和娱乐消费将会进一步加大。
另外,疫情期间所烙下的阴影也很可能会改变一个人的价值观。例如,人们会更加珍视亲情和友情,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也很可能会因此而改变。因而我们在产品预研时,就应深刻地洞察到这一趋势,提前做好准备,等疫情过后,及时抢占市场缝隙。
最后,建立和强化战略联盟,实现双赢。鉴于疫情具有较强的感染性和较快的传播速度,我们不得不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把自己圈起来,减少与外部的正常业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与业务所在地的经销商、代理商甚至是部分竞争对手建立起新型的战略联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互支持对方在本地的业务,维系对方的客户,以此实现战略上的双赢,是公司当前明智和现实的选择。
三、保持内部稳定,提升管理质量
受疫情影响,公司的部分业务可能难以正常开展。此时,公司不妨将目光内转,在系统战略思考的同时,将以往没有精力顾及和放松了的基础管理工作抓起来,保持内部稳定,提升管理质量,为疫情过后的发展积蓄力量。
第一,审视公司发展。疫情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尤其是以营销作业为主的公司,所以,公司应重新考察和评估公司的发展,以及惯常的营销作业方式和策略,探索在疫情这一特殊时期新的营销策略,预测疫情过后的经济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以变制变。
第二,重塑公司文化。疫情使人们重新思考生活的意义,更加关注生命的价值,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可能会受到影响,大多数公司的目标价值观可能不得不作出调整。而核心理念的变化必然带来制度文化和行为体系的变化,整个公司文化体系面临着变革压力。
疫情期间公司不妨系统地总结、提炼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通过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将新型的公司文化广为传播,并使公司文化的建设与制度、绩效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进行强化塑造。
第三,加强体系管理。疫情很可能会冲击公司原有的供应链体系和研发体系,使上下游或内外部资源建立的良性协作关系隔离乃至断裂,研发计划因外部协作不能到位而搁浅,供应链渠道因没有与供应商、销售商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而形成瓶颈。
第四,调整业务流程。疫情带来了顾客和员工心理与行为的深刻变化,公司要紧盯管理流程和服务流程等核心业务流程中的这些变化,随时进行相应地调整。
第五,强化员工培训。疫情时期的业务闲暇,恰好是公司着力于内部培训的好机会。而此时,诸多面授培训也已经停课,在线培训或者开发公司内部资源进行轮训都是较好的选择。
四、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建立预防制度机制
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公司涉及较多的应为劳动关系问题和合同问题。此时,公司要依法依规处理,防止为以后公司发展留下隐患。为方便贵公司查阅,我们以问答的方式将常见问题简述如下:
(一)疫情下的劳动关系问题
1.面对肺炎患者,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确诊或因疑似被隔离的员工,是否视为请假或旷工?因疫情造成停工停产时,公司是否可以减薪?
答:在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中,我们可以明确这些因疫情而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
2.已确诊在治疗中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因疑似被隔离的员工,是否也是一样?
答:已确诊治疗中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疑似被隔离的员工,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或解除。
因确诊并处于治疗中的员工应视为请病假,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疑似被隔离的员工,结合《劳动合同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被隔离系客观因素造成,并非员工个人的过失或过错,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情形。只要员工可以提供真实的被隔离的证明,其劳动关系应当保留到隔离期结束。
公司应当注意向员工索要医疗机构或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被隔离的证明文件。
3.确诊或因疑似被隔离的员工,收假后不能及时回来上班,是否视为请假或旷工?工资是否发放?
答:对于确诊的员工,应视为病假并支付病假工资。对于疑似被隔离的员工,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根据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告(2020年第1号),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可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于隔离期间的员工,其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支付。不存在加班的,加班工资可以不支付。
4.未被隔离的员工,因公司担心潜伏期未过,能否主动延长员工假期?期间工资是否还需要支付?
答:对于未被强制隔离的员工,公司可以主动延长假期,让员工晚几天回公司。但是,除非员工自己请事假,否则延长的假期期间工资应当正常发放。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该种情况作出规定,但是举重以明轻,被强制隔离的员工尚且要支付工资,更何况公司出于担忧而主动提出的延长假期期间。
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就业工作也不得受到歧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对于未被医疗机构采取隔离措施员工,仍然是可以正常参加工作的。
从公司管理和疫情防治的角度,也建议管理者考虑岗位情况和工作性质,如果可以让员工在家办公的,就不急于召回上班,可与员工协商,暂时让其在家工作。
5.如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是否可以裁员?
答:原则上,政府希望公司与员工共克时艰,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6.如果公司不裁员,是否可以调整薪酬或实行轮班制?
答:可以。根据5号文规定,如与员工协商一致,公司可以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来稳定工作岗位。
7.公司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可以不发薪资?
答:要视停工停产的时间而定,如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月的,仍应照常发放薪资。
8.何谓“工资支付周期”?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本次5号文规定,停工停产期间应按如下三种情形进行支付:1)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如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且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则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如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所在地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疫情下的合同问题
疫情下的合同问题,核心就是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如果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并有约定类似疫情为不可抗力,则应从其约定。如未约定、或虽约定了不可抗力但未提及类似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目前人大或司法部门等还没有做出有权解释,但本次疫情与2003年非典事件有很多相似之处,政府采取的隔离治疗观察和限制流动的处理方式相似,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后果亦有相似之处,其司法实践对于本次新冠疫情具有较大的参考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2003年SARS病毒的司法实践,针对适用中国法的有关合同,如能够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相关合同无法履行,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很大程度上都可争取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但需注意的是即使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当然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仍应及时尽到通知和减损义务。同时,即便认定为不可抗力,也仅是确认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能否全额退款则需要视合同履行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确定能够返还的费用应当是尚未发生的实际费用,对于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的分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118条等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和减损义务,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具体建议采取措施如下:
第一,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等重要事实书面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因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仍由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确实存在。并与对方协商处理因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损失。对于国内的各种合同,企业可以在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目前已有部分公证处设立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绿色通道。
第三,及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否则当事人应当承担消极地不作为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的相应的责任。
第四,积极协商解决办法,请另一方当事人承认己方未能履行合同系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并就减免违约责任达成协议。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协商解除或者变更原合同。如协商后无法解决,则应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对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以及相关的违约或者损失承担问题,依法进行判决或裁决。
(三)建立预防制度机制
任何一家公司在发展的道路上都可能遇到危机。处理不好,公司可能就此一蹶不振,甚至垮掉;处理得好,公司不仅能够化险为夷,而且还能跨越上一个新高度。我国大部分公司目前还没有建立危机管理机制,有的尽管有公司危机管理机制的一些要素,但并没有制度化。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爆发再一次给我们上了一堂沉重而有价值的危机管理课,公司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完备的危机预防制度机制。
特此函告,顺祝商祺。再次感谢贵单位给予本律所的信任和支持,抗击疫情,共克时艰!
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王玉亮
2020年2月2日
(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提供新闻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