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与履行存在三个问题
基层在对部分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流转合同欠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但实践中,农村土地集中流转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在缺乏农户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当纠纷产生时,村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产生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此外,流转合同中签订的土地流转期限从10年到30年不等,有的流转合同甚至超过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待土地承包期满后,将会面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现实问题。
二是部分合同履行困难。由于缺乏对土地流入方的资信、经营能力的审查,当流入方因资信不足、经营能力欠佳导致管理不善无法按时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时,只能终止流转合同。此外,部分土地连片流转用于规模生产,修建水利、道路、房舍等设施,势必要改变部分土地面貌和用途。由于合同中缺乏相关规定,部分农户以地貌改变为由请求解除流转合同,影响流入方的利益。
三是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不稳定因素多,矛盾冲突激烈。一方面,因土地流转合同的相似性,一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全体或大部分村民及土地流入方利益,极易引发群体诉讼。另一方面,因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农民核心利益,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集体信访。矛盾双方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简单的解除合同并不能最终解决矛盾。特别是土地规模化流转多年后,流入方对土地投入较大,对土地进行了整治,增加了基础设施。从长远看,解除合同既破坏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又损害了农户和土地流入方的利益。对此建议:
一是完善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制和登记备案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中流转。乡镇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流转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在土地流转协议中要明确流出方和流入方的权利、义务,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流转费用、交纳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明确、具体。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资信审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通过法制宣传,切实提高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建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流入方,加强对土地规模流转中流入方的经济能力、信誉的监督和审查,以避免因流入方履约能力差而导致违约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强化政府理性指导,加强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帮助解决土地流入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推进土地流转取得实效。
三是不断完善基层调解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而实践中很多地方基层调解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或调解工作做了不少,但收效不大,使大量农村集体内部矛盾不断激化,未经分流化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为此,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调解机构,强化基层调解,保证调解委员会工作落到实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期。
一是流转合同欠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但实践中,农村土地集中流转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在缺乏农户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当纠纷产生时,村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产生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此外,流转合同中签订的土地流转期限从10年到30年不等,有的流转合同甚至超过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待土地承包期满后,将会面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现实问题。
二是部分合同履行困难。由于缺乏对土地流入方的资信、经营能力的审查,当流入方因资信不足、经营能力欠佳导致管理不善无法按时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时,只能终止流转合同。此外,部分土地连片流转用于规模生产,修建水利、道路、房舍等设施,势必要改变部分土地面貌和用途。由于合同中缺乏相关规定,部分农户以地貌改变为由请求解除流转合同,影响流入方的利益。
三是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不稳定因素多,矛盾冲突激烈。一方面,因土地流转合同的相似性,一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全体或大部分村民及土地流入方利益,极易引发群体诉讼。另一方面,因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农民核心利益,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集体信访。矛盾双方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简单的解除合同并不能最终解决矛盾。特别是土地规模化流转多年后,流入方对土地投入较大,对土地进行了整治,增加了基础设施。从长远看,解除合同既破坏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又损害了农户和土地流入方的利益。对此建议:
一是完善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制和登记备案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中流转。乡镇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流转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在土地流转协议中要明确流出方和流入方的权利、义务,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流转费用、交纳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明确、具体。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资信审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通过法制宣传,切实提高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建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流入方,加强对土地规模流转中流入方的经济能力、信誉的监督和审查,以避免因流入方履约能力差而导致违约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强化政府理性指导,加强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帮助解决土地流入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推进土地流转取得实效。
三是不断完善基层调解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而实践中很多地方基层调解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或调解工作做了不少,但收效不大,使大量农村集体内部矛盾不断激化,未经分流化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为此,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调解机构,强化基层调解,保证调解委员会工作落到实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