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推进提案办理协商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历史较长、特色鲜明、影响深远的全局性工作。在当前新形势下,提案工作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社会各界对政协提案工作关注度不断加大,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和提案办理要求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媒体不断发展,提案办理协商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方法、途径、手段等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们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努力提升提案办理协商的科学化水平。
正确处理提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以质量为核心、以质量促发展。提案是提案工作的基础,其质量的高低决定着提案本身的价值,也直接关系到提案办理协商的成效。因此,我们要确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提案的整体质量。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抓好学习培训,帮助政协委员全面了解政协提案工作,学会正确运用提案履行职能“善议政”;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政协委员与党政部门之间的互动交流,拓展政协委员知情明政的渠道;加强提案选题的协商,注重培育集体提案和“精品提案”,尤其要加强党派、团体和委员界别小组对提案选题的协商和研究,引导提案者选取那些党政所需、群众所盼、自身所长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使提案言之有理、建议有方、协商有据;在评比表彰优秀提案、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的同时,进一步细化立案标准,既尊重保护提案者民主权利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又把好立案提案的质量关,不搞“凡提必立”,以确保提案“立意高、选题准、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
正确理解办理协商与全程协商的内涵,把协商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有些人认为,提案办理协商就是办理环节的协商,形式就是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从实践来看,提案工作是以提案提出、提案审查、提案交办、提案经办等多个环节相互衔接、有机组成的统一整体和系统工程。提案提出环节的选题协商,有利于提高提案质量;提案交办环节的责任协商,有利于提高交办的准确性;提案经办环节的沟通协商,有利于提高提案办理的成效;成果转化环节的跟踪协商,有利于提案办理成果的反馈、转化和应用。因此,我们必须增强系统观念,将协商民主理念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加强提案工作各个环节的协商。
正确对待协商各方的关系,搭建多形式的协商平台。提案办理协商的参与方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在提案办理协商实践中,作为承办单位,要把提案办理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广集民智、凝聚民力的过程,主动积极地开展提案办理协商。作为政协委员和提案者,要树立目标导向,提升协商建言能力,依靠说得对、说得准,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情,提出有分量、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发挥资政作用和在协商中的影响力、感染力。
政协组织主要是做好协商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建立起各方面充分开展协商的平台:进一步完善协商各方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通过组织视察走访、联合调研、情况通报、座谈协商、民主评议等活动,营造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良好协商氛围。积极拓展协商渠道,运用“互联网+”构建新型提案办理协商平台,提高协商的便利性和有效性。探索搭建社会广泛参与协商的公共平台,在推进提案办理“三个公开”(公开提案内容、公开提案办理过程、公开提案办理结果)的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地参与提案办理协商,从而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正确衡量提案办理协商的成效,建立科学的提案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近年来,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完善办理协商程序,加强与提案者的互动交流,许多提案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及时妥善解决,一些重点提案建议纳入了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但是,也有少数单位还存在“重答复、轻落实”以及“答非所提”现象,与委员们对提案办理成效的期望和满意度还有一定差距。
如何衡量提案办理的成效,应该从四个方面来看:提案的意见建议得到了采纳和落实,解决了问题,推动了工作;提案所提建议虽未被采纳但通过协商形成了共识,为党政部门决策提供了参考;通过提案办理协商过程,提办双方互动交流,为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提案者在参与提案办理协商中对原提案补充了意见,丰富了内容,完善了建议,同时也转变了思想,强化了责任。以上四个方面,都是提案办理协商所取得的成效。我们不能简单地仅仅把提案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所提建议被采纳看成是成效,而忽视其他方面的成效。只有这样正确认识和看待提案办理成效,才能对政协提案工作作出科学评价,才能充分发挥广大政协委员运用提案履职的作用,充分调动党政部门参与提案办理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基于提案办理协商四个方面的成效,我们就可以建立健全科学的提案工作考核评价标准。一方面,推动承办单位将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落实与提案者和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及提案意见建议的采纳等内容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建立第三方提案办理协商评估机制,开展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参与的提案办理社会评议活动,不断增强提案办理协商的社会推动力和影响力。
(作者系江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