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政协提案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本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在主管副秘书长领导下进行,由秘书局组织协调,督查落实。
第三条 本会办公厅对本会提案委员会交付的提案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承办,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搞好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公厅责成秘书局参加提案交办会,接收提案;平时提案随交随收。核阅后确不属于本会办公厅承办的,在规定时限内退回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接收提案后,秘书局根据各局级单位的职能拟订交办方案,由主管副秘书长召开有关局级单位参加的交办会进行交办。平时提案及时交办。
第六条 各局级单位的承办提案工作,须有领导分管,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认真研究承办。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由,解释清楚。要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对提案交办意见有异议的,在一星期内向秘书局提出,不得自行转办。
第七条 对重要或疑难提案的答复,承办单位要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交秘书局汇总,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各承办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再作正式答复。
第八条 根据提案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由本会办公厅与其他部门会办提案时,本会办公厅作为主办部门,有关局级单位要主动与会办部门联系,汇总意见后办复;作为会办部门,有关局级单位应主动将答复意见交秘书局,由秘书局以本会办公厅名义转送主办部门。
第九条 属本会办公厅一个局级单位单独承办的,由该局级单位以本会办公厅名义起草答复稿。答复稿须按统一格式拟写,由承办单位领导审阅后,交秘书局统一承办。属本会办公厅内部二个以上局级单位会办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答复意见交主办单位汇总答复。
第十条 复文应分别寄送每一位提案人,同时抄送本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一式三份;对党派、团体及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复文应寄提案者一式三份;对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小组提案应寄送联系人三份。以上凡是主办的,应同时抄送各会办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 在提案复文的右上角,应按照问题的解决程度分别注明“A”、“B”、“C”、“D”。其中A表示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C表示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待以后解决;D表示不可行或留作参考。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在本会办公厅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答复稿。因故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答复的,应提前商秘书局同意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工作结束后,秘书局应向本会提案委员会报送承办工作总结,并推荐优秀提案。
第十四条 在向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应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五条 提案者对答复如有不同意见,原承办单位要作进一步研究和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提案工作的立卷归档由秘书局负责。每卷提案的归档文件包括:提案复文、承办工作请示及领导批示、提案复文初稿、提案原件等。每年的承办工作总结单存一卷。
第十七条 本会办公厅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承办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秘书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