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席会议对违纪违法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的决定
(2009年6月19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主席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经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决定:
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中共中央已作出处理决定的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全国政协委员,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政协主席会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