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9月2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四条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地方各级政协的工作情况,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中央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地方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向主席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和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和有关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出席,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局级单位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